一种地方的政治经验或者说治理经验,能够得到中央的高度关注和全国各地的普遍学习且经久不衰,本身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枫桥经验” 就是这么一种基层社会治理经验。“枫桥经验”产生在枫桥有其必然性,亦有其偶然性。其必然性是与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化成执政党后不仅需要阶级斗争而且要更加关注社会治理有关,也与枫桥比较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其偶然性是与1963年派往枫桥调查的浙江省委社教工作团的政治洞察力和调查研究水平有关。历经50多年的发展,经过毛泽东同志批示和推广的“枫桥经验”依然保持强劲发展态势。“枫桥经验”长盛不衰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核心内容是“矛盾不上交”,强调各地在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纠纷,以及社会治理中存在的困难尽量由地方自己努力解决。至于如何解决那就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治理水平和群众智慧,恰恰是这两方面枫桥的干部群众做到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过程中,就特别注意依靠群众智慧解决基层问题。在陕甘宁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强调“调解”并大力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希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在这一点上,“枫桥经验”是一脉相承的;在50年的发展历程中化解了大量基层社会矛盾和纠纷,为国家与社会减轻了现实压力。
一、1963—1978年的社会改造经验
(一)“枫桥经验”与“四类分子”改造
1963年伊始,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5月,毛泽东在杭州主持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起草了社教运动的纲领性文件《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提出要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中共浙江省委选择诸暨、萧山、上虞等县,作“社教”试点,并遵照中央和毛泽东关于对地富反坏分子基本上采取“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指示,规定在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城市“五反”运动中,除了现行犯外一律不捕;运动后期,必须捕的,也要报请省委批准。6月,浙江省委社教工作团在省委书记处书记林乎加率领下进驻诸暨。7月,省委枫桥工作队政法组在枫桥区的枫桥、新枫、视北、视南、栎江、檀溪、东溪7个公社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敌斗争阶段试点。开始时,有的基层干部和部分群众要求“逮捕一批,武斗一遍,矛盾上交”,想以此打开运动局面。工作组的同志坚决执行省委的规定,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开展说理斗争,没有打人,更没有捕人,就把那些认为非捕不可的“四类分子”制服了。10月底,枫桥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敌斗争阶段基本结束。公安部领导来浙江视察,发现了枫桥区“没有捕人”的经验,就立即向正在杭州视察的毛泽东作了汇报,毛泽东肯定的说:“这叫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并指示要好好进行总结。
根据毛泽东的指示,时任公安部副部长凌云带领调查组赴枫桥;调查核实后,主持起草了《诸暨县枫桥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即“枫桥经验”。其主要精神是“捕人少,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以说理斗争的形式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就地改造成新人”。11月17日至27日,全国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公安部作了题为《依靠广大群众,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反动势力中的绝大多数改造成新人》的发言。11月20日,毛泽东在审阅该稿时作了重要批示:“此件看过,很好,讲过后,请你们考虑,是否可以发至县一级党委及县公安局,中央在文件前面讲几句介绍的话,作为教育干部的材料,其中应提到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22日,毛泽东在同公安部负责人谈话中,又强调:“从诸暨的经验看,群众起来以后,做的并不比你们差,并不比你们弱。你们不要忘记动员群众,群众工作做好了,可以减少反革命案件,减少刑事犯罪案件。”196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指示》,把“枫桥经验”推向全国。
1964年1月至次年1月,中共中央连续两次指示推广“枫桥经验”,全国各地掀起了学习“枫桥经验”的热潮。这对当时正在深入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如何正确地进行对敌斗争,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示范作用。这一时期的“枫桥经验”主要是对敌斗争的经验,是改造“四类分子”的经验。
(二)“枫桥经验”与“四类分子”摘帽
1965年前后,国内经济形势紧张,城市人口开始疏散到农村。人口流动频繁,流窜犯罪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给城市管理造成巨大压力。枫桥的干部群众,着眼于大局,立足于就地改造,运用“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将外出人员寻找回来,有效地教育、改造了流窜犯和懒汉二流子,创造了就地改造流窜犯的经验。在这个阶段中,“枫桥经验”逐渐社会现实密切联系起来,并保持其内容的逐渐更新和发展。质言之,这一时期的“枫桥经验”增加了改造流窜犯的现实内容。1970年代中期,由于社会秩序相对混乱,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枫桥的干部群众在就地改造教育流窜犯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创造了帮教失足青少年和一般违法人员的经验。这一时期的“枫桥经验”中又增加了“帮教失足青少年和一般违法人员”的内容,使“枫桥经验”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化。
1978年后,中国在邓小平领导下实行改革开放,它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巨变。经济建设年代是人人迸发聪明才智的时代,是一个消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时代,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年代。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枫桥在全国率先对经过长期有效改造、表现好的“四类分子”摘帽,并总结了摘帽工作经验。1978年底,浙江省公安局党组向省委、公安部呈送了《关于诸暨县枫桥区按照新宪法,对表现好的“四类分子”摘帽的情况报告》。认为:“枫桥区在对“四类分子”加强改造的同时,对改造表现好的四类分子摘帽的经验是可行的,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1979年1月,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地主、富农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在这个决定中,中央明确指出凡是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一律摘帽。随后枫桥镇将上下改造好的“四类分子”经过群众评议和上级批准,全部摘帽。1979年2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摘掉一顶帽,调动几代人》的长篇通讯,报道了枫桥区落实党对“四类分子”政策,做好摘帽工作的消息;随后《解放军报》、《浙江日报》和新华社《内参》纷纷报道枫桥区给“四类分子”摘帽的经验,推动了全国落实“四类分子”政策的顺利进行。为“四类分子”摘帽是一个重新调整社会关系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社会开始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也意味着“对敌斗争”在中国基层社会的淡化。1983年,中共中央在转发公安部党组《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摘掉帽子的请示报告》时指出:“给‘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是我们党和政府依靠人民,把他们由坏人改造成为好人的结果”。“四类分子”问题的全面解决,大大激发了这部分公民的创业与工作积极性,他们为随后的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二、1978—2003年的综合治理经验
(一)“枫桥经验”与农村治安、调解工作
改造“四类分子”的历史使命已经结束,在没有“四类分子” 的情况下如何发展“枫桥经验”,亦成为当时枫桥干部群众面临的最大现实挑战。1979年5月,公安部调查组走访了枫桥的大部分乡村之后,在《公安工作简报》发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农村治保工作》一文;根据此文的指示,枫桥领导干部和群众认识到,随着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应及时把 “枫桥经验”的着力点放到维护社会治安上。自此,枫桥的干部群众开始注重加强农村治保会建设,有效提高治保干部的业务素质,树立“治保会自己动手破案、依靠群众搞好安全防范”的好典型,实现“捕人少、治安好、产量高”的新要求。“枫桥经验”逐渐向构建“群防群治”的综治经验开始转变,这是枫桥的干部群众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做出的正确判断。
1978年以后,随着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的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也变得更加复杂。民间纠纷增多,治安问题增多,违法犯罪增多成了突出的社会问题。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基层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为此,枫桥的干部群众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了工作步伐。
第一,加强农村治安保卫组织建设,重视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农村,山林、宅基、婚姻、经济合同等方面的纠纷大量增多,也带来了许多治安问题。枫桥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各个部门,紧密依靠群众,积极发动群众,运用多元方法,就地解决治安纠纷,避免了许多可能导致的恶性案件;基本上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与此同时,诸暨全县进一步重视治保队伍的组织整顿和业务建设,重点解决组织不健全或处于半瘫痪状态的治保组织,调整年龄偏大和不能发挥作用的人员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逐步形成市区以退休职工为主体,农村以退伍军人、民兵为骨干的治保队伍,且平均年龄有所降低,文化程度和政治素质有所提高,基层治安保卫队伍得到了加强。枫桥区各乡、镇逐步建立了16个由政法副乡、镇长任主任,公安员、司法助理员、土地管理员及团委书记、妇联主任参加的综合治理办公室,乡镇综治办开始走向历史舞台,其主要职责是调解重大的治安纠纷,指导村级治调组织调解一般性治安纠纷。同时加强同派出所、法庭等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合作。
第二,全面重视基层帮教工作,改造和教育违法犯罪人员。改革开放后,帮教工作也遇到了新情况;针对种种新情况,当时的枫桥区开始从教育入手,多渠道开展帮教工作。首先,对原来的重点帮教人员,采取正面引导,依靠群众给予集体的温暖,巩固他们已经稳定的思想。其次,对违法人员,依靠各单位和群众实行“三包”,即单位包职工,家长包子女,学校包学生。在基层党委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以思想教育和实际帮扶为核心的帮教工作在基层社会开始逐渐成型,成为控制基层社会重复犯罪率的重要保障。
第三,加强对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商品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农村集镇的发展和繁荣,公共复杂场所也随之增多。当时的娱乐场所主要包括:影剧院、游乐场、舞厅、电视录像室、音乐茶座、咖啡厅、风景点、体育场、溜冰场、文化站、青少年宫等。面对形势严峻的公共场所管理压力,从1986年开始,枫桥区在公安部门协助下,积极探索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收到较好的效果。首先是建立组织,加强管理。由当地镇政府牵头,成立了专门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治安调解、街道治安执勤、镇容镇貌管理和市场管理四个组,还在镇上建立了联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初步形成了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体系。其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专业化、系统化管理。各集镇都建立了小商品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和停车场,制订了交通管理实施细则、专业市场管理细则、公共复杂场所安全保卫细则等制度。再次,加强社会面的控制。各集镇白天主要依靠市管员、交管员及车站、饭店、旅馆等部门干部职工加强控制,晚上组织治安巡逻。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枫桥、赵家派出所接管了这项工作。在群众中物色暂住人口协管员,对暂住人口进行了登记管理。与此同时,积极发挥离退休干部职工的作用,为管好社会治安作出新贡献。1984年起,枫桥、赵家两镇都成立了离退休干部职工委员会,把400多名离退休干部职工组织起来,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管好自己,管好家庭。并运用他们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在群众中的较高威信,积极参与交通市场和娱乐场所管理,及时调处各类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截止到1990年初,他们共调处各类纠纷300多起,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了较好的成绩。
第四,推动基层调解工作的继续发展。1981年3月,诸暨县司法局建立,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主要任务之一,人民调解工作开始逐渐复苏。当年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发展到1411个,调解人员5268人,共调解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0600件。1982年12月,在居民区和村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986年,全县在24个乡镇建立了司法调解办公室,调解民间纠纷,宣传法制,为当事人代写法律文书;当年10月,全县基层调解组织普遍推行调解工作责任承包制。1987年,调整调解组织,全县共有调解组织1421个,调解干部4624人,调处民间纠纷13000件。在实践中,枫桥区内的乡镇与村之间形成了较好的工作衔接机制,就是凡是由村移送到乡调处的治安纠纷,都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要有当事人要求上级调处的报告;二是要有村治会对纠纷的调查材料;三是要有村调解的初步意见;四是要有确实不能调处的理由。通过乡镇与村级调解衔接机制的建立,枫桥全区发生的治安纠纷,一般都在村、乡两级解决。如1986—1989年,枫桥全区共发生治安纠纷8806起,其中乡村两级调处的有8046起,占91.4%。其中枫桥区乐山乡自1984年成立综治办以来,乡、村两级共调解治安纠纷412起,连续五年没有1起上交。在整个1980年代、1990年代,全国基层调解工作总体而言是呈现出萎缩状态,因为市场经济的冲击,使得农村社会大量的调解干部主要热衷于自身家庭的经济活动。诸暨调解工作在这样的形势下能够继续保持和发展,实在是难能可贵;这为后来诸暨市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建立大调解格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综合而言,面对日益复杂的治安形势和社会变化,枫桥的广大干部坚信:依靠群众管治安,加强社会防范机制,归根到底是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素质,增强群众自己管理的能力,“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由此得到确立。为了使群众日常工作、生产和生活中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各乡镇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订了乡(镇)规民约,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绝大部分村也制订有村规民约,作为乡规民约的实施细则,这对加强群众的自我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起到较好的作用。同时,在全区扎扎实实地开展了“剎三风,创三户”活动,全区有6个乡镇建立了18个移风易俗理事会,婚丧喜事服务队和禁赌协会,进一步推进了精神文明建设。
(二)“枫桥经验”与农村稳定、发展工作
1990年初期的“枫桥经验”主旋律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社会结构的巨变和经济发展的快速,社会管理体制方面也处于巨大的变动之中,处于摸索阶段,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精力放在经济发展上,社会管理的重点则转移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域。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该决定认为“十年来,各地在社会治安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创造了不少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对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不少地区尚未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这一状况远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仍很严峻,刑事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有增无减,不少地方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同时该决定明确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所以,这一时期,党和政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高度重视,使“枫桥经验”的重新推广和发展具备了良好的政治氛围和社会氛围。
1990年代中后期,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管理的相对滞后,使得农村地区的稳定问题开始超越治安问题,党委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开始高度关注稳定问题。1998年 8月,浙江省公安厅、绍兴市委、诸暨市委联合组成调查组,总结出“党政动手,依靠群众,立足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经验”,再次被浙江省、公安部、中央综治委肯定。11月,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陈冀平、公安部副长田期玉、政治部主任祝春林先后到枫桥考察,肯定“枫桥经验”的新发展是新形势下维护农村稳定的好经验。11月16日,浙江省委书记张德江在省委批转“枫桥经验”的报告上批示:“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发展,是一个重大课题,枫桥提供了好经验,应在全省大力宣传,全面推广”。这一时期的“枫桥经验”的内容开始从农村治安问题转向涉及面更广的“农村稳定问题”,又紧紧抓住了时代的脉搏,得到了浙江省干部群众的高度关注并进一步坚持发展。1998年12月1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介绍了新时期的“枫桥经验”,并配发评论员文章《“枫桥经验”值得大力推广》。“枫桥经验”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这个时期,“枫桥经验”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形成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党政动手,依靠群众,立足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预防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出现了“矛盾少、治安好、发展快、社会文明进步”的良好局面,为农村稳定和发展创造了新路子。
“枫桥经验”之所以长盛不衰,关键是当地干部群众能够充分把握历史发展潮流,真正做到“与时俱进”。不呆板、不保守残缺,不被习惯和思维定势牵着鼻子走,是枫桥当地干部群众的一个鲜明特征,“枫桥经验”真正的推动和发展者始终是人民群众。
三、“枫桥经验”与平安建设、法治建设(2003—)
诞生于1963年的“枫桥经验”,历经了50多载变迁和考验。其早已经摆脱了阶级斗争的色彩,但传承了原初的精神内核,被不断丰富与发展。新世纪以来,枫桥镇依托稳定的社会环境,在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规范建设与推广等方面取得了成就。
(一)“枫桥经验”与平安建设
今天的“枫桥经验”,以预防和调解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主要治理技术、以平安创建打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强化镇党委、政府对于村民自治的领导和监督,树立政府权威,加强镇政府与村的联动。通过加强镇党委的领导,加强村级组织和制度建设,以规范的基层社会治理、村民自治为基础,为村镇经济发展提供稳定良好的平台与环境保障,引导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从而初步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以人为本、仁爱的人本价值观;依靠群众、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观;以及不断的制度创新、尊重群众智慧的社会发展观”构成了“枫桥经验”的基本内容。实践证明,“枫桥经验”是一种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是一种经得起历史考验和时间检验的经验。
1999年维护社会稳定被提升到了空前的高度。基层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开始从重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转变到综治、维稳齐头并进。“稳定压倒一切”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执政和行政理念。故而在世纪之交,维稳办开始在各级党委政府中设立,负责全面维护社会稳定。2004年前后,诸暨市按照中央精神,结合部门职能情况,开始设立市维稳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与此同时建立了市社会稳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形成为例会,建立起领导牵头、部门联动、责任明确、配合密切的县市级维稳工作体系和运作机制。与此相配套建立的是相应的责任捆绑机制,维稳工作的重点就是解决群体性事件和信访中突出的矛盾,维稳目标也被逐渐列入对乡镇街道和县级机关的岗位目标考核之中,发生进京访、省、市及县政府大门口集体上访情况,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的考核之中。正是在层层设置维稳机构的态势下,乡镇一级的维稳领导工作小组也逐渐设立和完善。乡镇维稳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听取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分析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明确重点信访和重大治安问题,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进行跟踪督办。
2003年,“枫桥经验”迎来40周年纪念大会,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回顾总结了浙江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的成功实践,他指出:“坚持统筹发展,治本抓源;坚持依法治省,以德治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实践证明,“枫桥经验”是我省加强政法综治工作的有效载体,是我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重要经验,也是我省各级干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现在,我省实现了由温饱向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浙江大地呈现出一派蓬勃发展、充满生机的繁荣景象。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仍然不少。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政治意识,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必须着眼工作大局,在统筹发展中丰富新鲜内涵;必须营造法治环境,在依法治省中取得明显成效;必须相信依靠群众,在执政为民中践行根本宗旨;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在完善制度中实现长治久安,使“枫桥经验”在维护我省社会稳定中显示更强的生命力。”在随后的工作布局中,习近平同志全面主导“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枫桥经验”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与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紧密连接。
2004年5月11日,中共浙江省委通过了《关于建设“平安浙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决定》。该文件指出:多年来,省委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巩固和发展了浙江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但我省也存在人民内部矛盾增加、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市场经济秩序不够规范、公共安全事故频发、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正是在社会形势发展重大的变化的情况下,浙江率先开展了平安创建工作,并建立了相应的平安建设体制。其直接目标就是:确保社会政治稳定,民主法制建设得到加强;确保治安状况良好,人民群众安全感继续保持全国前列;确保经济运行稳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确保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和处置各类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增强;确保人民安居乐业,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该文件进一步要求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主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将平安建设的各项任务贯彻到基层;同时把平安建设的成效作为检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指标,列入任期目标和述职报告之中。在浙江全面加大平安建设的进程中,诸暨市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推进,诸暨市委迅速作出了建设“平安诸暨”的决定。“平安诸暨”落实到了具体的村镇和部门,抽象的“平安”概念就被分解为了具体的工作事务事务,如进行平安村、平安社区、平安企业、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市场、平安矿山和平安路段的八创建活动。平安建设是一个范围比综治工作更加广泛的工作范畴,其中主要的工作目标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领域:第一,社会政治稳定;第二,治安状况良好;第三,经济秩序平稳;第四,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第五,社会公共安全;第六,人民安居乐业;第七,基层基础建设;第八,重点部位的强化管理。由此可见,无论是地方维稳,还是加强综合治理,其总目标是维护地方平安。
(二)“枫桥经验”与民主法治建设
一直以来,在法治建设领域,国家自上而下的依法治国战略一到基层社会均会碰到强大的阻力,这种阻力既有经济社会的客观环境制约,更有传统思维以及民众观念上的制约。法治离农村的距离感和隔阂感始终是客观存在的,如何避免“依法治国”到“依法治村”被层级化壁垒所钝化,就需要寻找恰当的结合点。在这一方面,枫桥的干部群众是非常有洞察力和智慧的,那就是找到了以“村规民约”为突破口。长久以来,在人们的习惯思维中“村规民约”一直被人所诟病,其中一个最核心的问题是里面夹杂了诸多违法规则和落后的思维模式。很多人一听到村规民约,就直接联系到以前乡村的宗族习惯法,联想到发罚少钱、用多少私刑;其实这种印象严重破坏村规民约在农村社会的权威性。事实上,上述联想在部分区域是客观存在的,枫桥的干部群众正是看到了这样的情况,所以对村规民约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实践上均作出了相应的改革。比如1977年枫桥区泉四大队的《治安公约》就是围绕提升群众安全感而制定的;1999年的《枫溪村村规民约实施细则》则在村民自治法全面实施以后结合本村实际而作出的配套改革;2008年,枫桥镇陈家村更是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等人的参与下,拿出“革除弊政”的勇气对原有的村规民约作了一次系统的清理,按照“平等”、“民主”、“法治”的原则制定了一套体系庞大、内容多元的《陈家村村规民约》,为当地打造法治型新农村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制度基础。尽管村规民约未必能够真正的做到全面落实,但是其中的引导功能是不可忽视的。
2006年,习近平同志主持制定《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法治建设开始在浙江全面展开。诸暨市相继实施了“平安诸暨”、“法治诸暨”的战略,到2013年诸暨迎来“枫桥经验”50周年纪念大会,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重要指示。“枫桥经验”继续保持与时俱进的态势,初步实现了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协调对接的目标。“枫桥经验”的主要内容开始由“综治”走向“法治”,在贯彻“法治”的过程中要坚持做到如下几点:第一,以公正公开为导向,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枫桥经验”真正创造者和发展者始终是人民群众。不呆板、不保守残缺,不被习惯和思维定势牵着鼻子走,是枫桥当地干部群众的一个鲜明特征。第二,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增强村规民约的合法性。第三,以纠纷解决为突破口,坚持在基层依法化解矛盾。
四、“枫桥经验”的发展展望
从“枫桥经验”的历史发展脉络和实际内容变化来看,它与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着密切的关联。首先,“枫桥经验”的历史发展期与建国以后基层社会治理的历史发展阶段存在较好的衔接,在主要时间节点上存在一致性。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枫桥经验”在坚持法治与自治结合的基础之上,正在全面吸收传统中国的一项重要治理经验,即德治。党的十九大特别提到,现代基层社会治理中应当注意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相结合的机理。基层村民自治有双重属性,一个叫团体自治属性,就是世代比邻而居的村民们,自然地结成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另外作为一个行政区域里面,一个空间里边的自治;行政村是一个独立区域,里面有土地、人口,有公共事务管理三大要素。从这两个角度来看,村民自治的双重属性。村民自治其实也有双重任务,一方面是自治任务,一方面是法治任务。自治任务讲的是村民既有属地的村域自治,又有属人的村民自治。根据国家法定的自治权限自我管理,这是乡村管理里边最主要的任务,我们叫它主任务。而法治任务则要求村民组织要协助、配合国家法治建设,协助国家这个任务本身,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另外一个任务,叫从任务。在村域内进行自治和法治的双重治理,德治是双重治理的所需要的主要手段或主要机制或者是另外一种引擎。新时期的“枫桥经验”,将以法治为核心,并与自治、德治融为一体构建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治理基础。此外,在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迅速提升,新时代枫桥经验正在向网上延伸,构建以“智慧城市”建设为核心,汇聚智慧管理、安防、应急、服务体系。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产业不仅改变着产业格局,也对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技术给社会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必然带来巨大的风险;技术创造财富的过程必然也是阶层分化的过程,技术权贵的形成将对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产生重大的现实冲击。互联网时代的社会治理,应当特别重视平台治理。平台首先是动态的、多元的网络生态圈。平台在不断的进化中也逐渐形成一套自我治理体系,这套体系不仅在平台中发挥着规制和引导作用,同时也从网络走向现实,影响着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并产生互动。平台治理的多元化和动态化深刻影响着未来社会治理格局的发展,并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平台治理的过程中,国家权力与平台权力产生了一定的紧张和冲突,公权和私权存在交叉,平台权力一定程度上也侵蚀着部分公权力,特别国家的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个模糊地带必然是未来社会治理的核心矛盾所在。所以,在新时代,市域内的国家机关必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网络社会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依法治理、科学治理、动态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当代中国法治正在从以往偏重于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和理论为取向的追仿型法治路径,转向以适应中国具体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为基本目标,立足于自我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自主型法治进程。改革开放以来,内生性更加鲜明的自治型法治进程呈现加快趋势,随着基层群众自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私营经济法律保护等一系列制度的创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得到了明确。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中,既有自上而下的法律制度创设,也自下而上的干部群众推动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完善。源于基层、源于群众、源于实践的“枫桥经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素材、灵感与活力。“枫桥经验”55年的动态发展历史表明,只有从尊重历史经验和自身特色的角度出发,才能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行有益的探索。
诞生于1963年的“枫桥经验”,经过55年的变迁和考验,早已摆脱了的阶级斗争的色彩,但其原初的精神内核得到了传承,并被不断丰富与发展。中国共产党在探索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道路过程中没有迷信苏联模式,没有采取苏联农业集体化过程中的激进政策,而是实事求是地采取了贴近中国基层现实的政策。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教授为组长的课题组推动下,已初步完成理论构建,正在迈向理论化和国际化。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指在党的领导下,由枫桥等地人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引领风尚、保障发展的一整套行之有效且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的基层社会治理方法,与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走向良法善治的新目标。2018年“枫桥经验”的理论化有三个明显的标志:第一,“枫桥经验”写入了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归入到法治与社会治理这一章节中,这是“枫桥经验”第一次进入国家级法学核心课程教材中,影响深远;第二,2018年度的国家法律职业考试中出现了“枫桥经验”多个考试题目,成为国家最高等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重要内容;第三,“枫桥经验”即将进入到高中教材之中,杭州师范大学法治教育研究中心参编全国教材的老师对此进行了不懈努力。这些情况表明,“枫桥经验”已经不再是一项单纯的矛盾化解经验,已经成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学的等义词;枫桥学类似于敦煌学,可能会开拓出一个新的治理学学科。(文章源于《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